投诉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以下须知。
二、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本市范围内的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本平台投诉。
三、本和解平台投诉仅适用于已加入苏州“智慧315”和解平台的经营主体。
四、消费者通过本平台投诉的注意事项:
1、准确选择被投诉的经营者。可输入关键词查询后确定;无法查询到经营者的,请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投诉;涉嫌无照经营,请通过其他方式投诉。
2、填写的投诉内容要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有相关证据的需同时上传。
3、本和解平台通过消费者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投诉。消费者在线投诉提交相关信息,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经营者会第一时间收到投诉信息并与消费者联系处理。
4、在提交投诉之前请留下您的有效手机号码,以便及时告知处理进程和结果。在投诉处理结束后,您会收到一条回访短信,请及时回复,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评价;未收到回访短信的,可通过苏州智慧315网站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评价。
五、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投诉申请的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经行政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六、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不适用本和解平台。如果投诉事项经和解未解决的,消费者可通过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七、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
八、不得在本栏目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投诉人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九、特别说明:苏州智慧315和解平台采用消费者与经营主体和解的方式快速解决消费纠纷,本平台仅提供登记、流转和和解服务,和解对象仅适用已加入和解平台的经营主体。消费者投诉的经营主体未加入和解平台的,或消费者与经营主体未达成和解的,请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投诉。因受理、和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纠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负责。
同 意